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力量。进一步加大对企业支持力度,激发企业活力和发展动力,对于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稳定宏观经济大盘,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企业发展,石门县法院制定了暖企行动工作举措十五条。本院微信公众号自4月28日起开设“优化营商环境 石门法院在行动”专栏,聚焦企业急难愁盼,持续报道本院加快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的生动实践。
典型案例
4月27日,石门县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北京某环保公司要求冻结石门某发电公司存款10万元的保全申请,开启了全市法院2022年度审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优化营商环境而驳回保全申请第一案。
今年1月,北京某环保公司以石门某发电公司欠付其工程质量保证金10万元为由,向石门县法院提起诉讼,发电公司辩称质保金已结算完毕。双方僵持不下,北京某环保公司遂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石门某发电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
收到保全申请后,石门县法院没有贸然采取保全措施,对石门某发电公司资信进行了细致调查,石门某发电公司注册资本10亿元,成立运营二十余年来,上缴税收19亿元,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无被执行人不良信息,查询其银行账户近半年一直存有明显超出保全金额的浮动余额。即使发电公司败诉,也不存在判决难以执行情况。
为最大限度降低保全措施对企业等市场主体融资、招投标的不利影响,石门县法院审慎调查后,认为申请人北京某环保公司的保全申请明显不具有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形,遂裁定驳回北京某环保公司的保全申请。
01·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02·《暖企行动十五条》索引
《石门县人民法院暖企行动十五条》第十二条 依法审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企业等市场主体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严格审查。对明显不具有判决难以执行的保全申请,依法予以驳回。经初步审查认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对其提出的保全申请,依法予以驳回。当事人明显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申请保全的,对其超出部分的申请,不予支持。在金钱债权案件中,被采取保全措施的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提供担保请求解除保全措施,经审查认为担保充分效的,应当裁定准许,不得以申请保全人同意为必要条件。
文字/覃秀英
编辑/皮曼婷
初审/胡 晓
审核/晏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