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国土资告[2017]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经石门县人民政府批准,我局决定以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四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地块基本情况
地 块 编 号 |
土 地 位 置 |
土地面积(平方米) |
土地用途 |
出让年限(年) |
挂牌 起价 (万元) |
增价 涨幅(万元) |
保证金(万元) |
规划条件 |
74 |
石门县磨市集镇 |
91 |
住宅 |
70 |
5.5 |
0.1 |
5.0 |
容积率4.0,建筑尺寸7.9×11.5,建筑高度13米,其它详见资料。 |
83 |
石门县磨市集镇 |
92 |
住宅 |
70 |
5.5 |
0.1 |
5.0 |
容积率3.0,建筑尺寸8.0×11.5,建筑高度10米,其它详见资料。 |
84 |
石门县磨市集镇 |
92 |
住宅 |
70 |
5.5 |
0.1 |
5.0 |
容积率3.0,建筑尺寸8.0×11.5,建筑高度10米,其它详见资料。 |
85 |
石门县磨市集镇 |
92 |
住宅 |
70 |
5.5 |
0.1 |
5.0 |
容积率3.0,建筑尺寸8.0×11.5,建筑高度10米,其它详见资料。 |
二、竞买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它组织均可报名申请参加竞买。申请人应当单独申请,不可联合申请。
三、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本次挂牌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挂牌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2017年7月25日至2017年8月23日,到石门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获取挂牌出让文件。
五、申请人可于2017年8月14日至2017年8月23日,到石门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8月23日17时,超过时限不予受理。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2017年8月23日17时30分前确认竞买资格。
六、其它事项
1、挂牌时间截止时,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2、竞得人在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必须与我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本次出让只接受书面报价,不接受电话、口头报价。
4、本公告发布后至竞买申请截止时间,我局安排专人陪同有意竞买者前往现场踏勘,有意竞买者也可以自行踏勘。
5、土地交付后,竞得人必须依据规划设计条件控制指标及时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合同约定的开发建设投资规模。
6、竞得人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应当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石门县国土资源局书面申报。土地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更改规划和建设条件。因非企业原因确需调整的,必须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公开程序进行,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依法收回重新公开出让。
7、竞得人在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必须与我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土地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30日内必须缴清价款总额的50%,一年之内必须缴清全部价款。
七、联系方式及银行帐户
联系地址:石门县国土资源局三楼
联系电话:0736-5326494
联系人:曾先生
开户单位:石门县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
开户行:中国银行石门支行
帐 号:610665175625
公告网址:www.landchina.Com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