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国土资源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石国土资告[2016]0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经石门县人民政府批准,我局决定以挂牌方式公开出让1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地块基本情况
地 块 编 号 |
土 地 位 置 |
土地面积(平方米) |
土地用途 |
出让 年限 |
挂牌 起价 (万元) |
增价 涨幅(万元) |
保证金(万元) |
规划条件 |
石储16-04号 |
石门县楚江镇澧阳西路035号 |
7918.0 |
商服用地 |
40 |
3100.0 |
100.0 |
3100.0 |
建筑密度≤48%,绿地率≥12%,容积率≥1.0且≤3.8,建筑高度≤50米,其它详见资料。 |
二、竞买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均可按条件申请参加,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申请人应当单独申请,不可联合申请。
三、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本次挂牌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挂牌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2016年3月12日至2016年4月8日,到石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获取挂牌出让文件。
五、申请人可于2016年3月12日至2016年4月8日,到石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4月8日16时,超过时限不予受理。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2016年4月8日17时前确认竞买资格。
六、其它事项
1、竞买申请人应详尽了解本次出让地块现状及所列条件,一经提交申请,视同对本次出让地块的现状及所列条件无异议并全面接受。
2、土地交付后,竞得人必须依据规划设计条件控制指标及时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合同约定的开发建设投资规模。
3、竞得人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应当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石门县国土资源局书面申报。土地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更改规划和建设条件。因非企业原因确需调整的,必须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公开程序进行,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依法收回土地重新公开出让。
4、在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我局需对收到的竞买申请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将发放《竞买资格确认书》确认其竞买资格,并通知其参加竞买活动;竞得人所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应转作出让地块的总地价款,其中包含出让地块的定金,定金标准为总地价款的20%;土地成交后,最高报价即为成交价,土地成交价为出让地块的总地价款,不得从中扣减交易服务费(或佣金)及其他税、费。
5、本次出让地块设有底价,在出让活动结束前须严格保密;最高报价不得低于底价,低于底价的,主持人应宣布出让地块不成交;土地成交确认书签订后,自土地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竞得人必须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逾期或拒绝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人有权取消竞得人的资格、终止供地、定金不予退还;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受让人逾期不缴清土地总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追究受让人的违约责任,不得退还定金。
6、根据县规划局要求,该项目内按项目建筑总面积的3‰配建物业服务用房。项目内设置公益停车位不得少于300个,车库项目必须按照智能立体停车技术进行设计建设,所有停车位由受让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得对外销售、租赁。
7、在规划许可前提下,竞得人需在该项目地块南端邻步行街建筑与欣运集团石门分公司原宿舍楼之间交汇处,设计不低于3层的商服用房,并与项目整体设计相协调;项目建成后,竞得人需在该处一、二、三层建筑无偿提供商业用房面积1206.92平方米,其中第一层商业面积不超过360平方米(具体以县征收办补偿协议为依据),项目建设涉及其它因素由竞得人与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七、挂牌联系人及方式
联系单位:石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系地址:石门县政务中心三楼
联 系 人:杜女士
联系电话:0736-5326494
开户单位:石门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局
开 户 行:中国银行石门支行
帐 号:610665175625
公告网址:www.landchina.Com
二○一六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