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建房〔2019〕43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局: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房地产市场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解决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严格执行已公布的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进一步降低涉企保证金缴纳标准,推行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
二、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中,核定等级及资质延续、变更时,可不再提交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验资证明、固定经营场所证明;资质延续时,专业技术人员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
三、母公司或集团公司综合实力具备二级及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能力,且上年度信用优秀的,经母公司或集团公司书面承诺,其全资子公司可以承担同期开发总规模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综合开发、小区土地开发、房屋及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的开发经营业务,或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民用房屋的开发经营业务。
四、进一步转变理念,创新工作方法,根据自身职责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积极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大数据监管、“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等新型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切实减少对企业的干扰。
五、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制定出台重大经济决策主动向企业家和行业协会商会问计求策的操作办法,完善与企业的常态化联系机制。
各地要认真梳理分析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找准政策落实中的“堵点”,切实承担优化本地区营商环境的职责,主动对标先进,加强学习借鉴,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有关政策的具体办法。
本《通知》自2019年4月2日起开始生效,有效期至2024年4月1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