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文背景
从国家层面来看,2018年6月《常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出台之后,2019年7月国务院出台《政府投资条例》,有必要对照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调整完善我县管理办法。从省级层面来看,2019年3月,《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3号)明确指出,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加强概算管理相关制度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22〕26号)明确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配套政策或实施措施。国务院明确规定,要把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作为重要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政策依据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26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22〕11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石门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共九个章节五十九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则,明确政府性投资项目概念、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应遵循的主要原则及程序,落实各有关部门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二)项目决策,统筹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及执行,细化项目前期工作等要求,加强科学决策。
(三)项目审批,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立项审批作出程序性规定,特别是对重大项目提级审核提出明确要求。
(四)投资管理,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对政府性投资项目概预算进行严格管理,明确超概项目处理办法。
(五)招投标(采购)管理,对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投标程序进行规范,压实招投标监管部门责任。
(六)建设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按要求及时做好投资统计等建设信息报送,开展项目后评价。
(七)资金管理,明确资金拨付、资金使用等相关要求,严控政府负债。
(八)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明确项目参与各方违反《石门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行为的处理意见。
(九)附则,明确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石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门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22〕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