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是适应新形势新挑战新任务,进一步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促使要素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国际国内市场深度融合的必然举措。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四强一振兴”发展战略,推动我县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二、主要内容
文件共制定了六个方面共二十四条措施。
(一)设立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安排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500万元,按开放型经济发展业绩年度增长比例增加专项资金额度。
(二)促进消费转型升级,商业项目由投资方自主招引国内权威机构认定的前50位知名商业服务品牌,且签约入驻商场专营(含县级代理、连锁店、直营店等)连续12个月以上,经认定后按每个品牌2万元标准给予投资方一次性奖励(同一品牌仅限奖励一次)。
(三)做大做强外经外贸,加大对外经外贸企业支持力度,重点从当年新增外贸业绩、外贸企业主体培育、外贸企业增强市场拓展能力、外贸企业提升风险防范能力等方面,按照“一事一议”予以支持。
(四)大力发展电商产业,鼓励县内电商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商平台或自营电商平台销售本地农特产品、工业品、旅游线路产品,对年度网销额300万元以上且有实际纳税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我县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直播带货业务、培育直播团队(网络达人)且销售本地产品,企业年度网络销售额达300万元以上且有实际纳税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村级电商服务站线上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销售额给予1-2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社会各类资本投资国家政策允许的行业和产业,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的工业、农业、商贸流通等产业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的旅游及其他产业类项目。项目投资扶持措施按国家、湖南省政府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的相关政策执行。
(六)附则,以上政策条款中,同一项目已获得上级财政资金扶持的不重复支持;单个企业同时符合本政策措施多项条款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本扶持政策,如已享受,应依法追回。
三、文件有效期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具体条款由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