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MDR-2022-00002
石政发〔2022〕19号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发布本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5月15日。
二、禁火区域:全县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0米范围内区域。
三、上述禁火时间、禁火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地);
(二)严禁祭祀活动时点烛、燃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
(三)严禁农事活动时烧灰积肥、炼山、烧地坎草;
(四)严禁吸烟、点火取暖、野炊;
(五)严禁其它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灭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灭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五、各乡镇(街道、区场)、营林单位、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派出防火禁火队伍,加大森林火灾的防控力度,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并负责组织森林火灾的扑救。
六、凡违反本禁令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属公职人员的,除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外,还将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及时拨打报警电话:12119,110,5322841。
石门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