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MDR—2023—00005
石政发〔2023〕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东山峰管理区,国有农林场,县直有关单位,各县属国有企业:
经研究,现将《石门县县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石门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9日
石门县县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推动县属国有企业规范投资行为,优化调整国有资本布局结构,促进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省属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湘国资〔2023〕8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石门县人民政府授权石门县财政局(国资中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所属的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县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县属国有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下列投资活动:
(一)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县属国有企业生产经营发展所需的基本建设投资、设备购置、生产线工艺更新或技术升级等改造性投资(对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维修、装备例行更换项目除外)等。
(二)股权投资,包括设立子企业,参股企业及对其追加投资,以及受让股权、对非出资企业新增投资、向产业投资基金出资、债转股等为诉求的投资行为。
(三)无形资产投资,主要包括获取非自有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探矿权、采矿权、产能指标、能耗指标等。
(四)金融投资,主要包括证券(股票、债券等)投资、期货、信托、保险及金融衍生品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金融性产品的购买行为。
(五)其它投资,包括办公楼修建、购买或装修,房地产开发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企业为保障经营活动及投资活动开展的筹措资金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通过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的融资行为;
(二)债券类融资行为;
(三)通过企业上市、增资、转让等方式,引进新合作股东的股权融资行为;
(四)其他融资行为。
第二章 责任主体和工作职责
第五条 县财政局(国资中心)依法对县属国有企业投融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以下职责:
(一)研究和引导国有资本投融资方向,指导县属国有企业加强投融资协同合作,指导县属国有企业制定发展战略和规划。
(二)指导和督促县属国有企业建立健全投融资管理制度,对县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审核确认县属国有企业主业,根据企业改革发展实际情况,对主业进行动态调整。
(四)督促县属国有企业依据其战略定位、主业方向和发展规划编报年度投融资计划,对企业年度投融资计划进行审核。
(五)制定县属国有企业投融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企业投融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
(六)监督检查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并纳入经营业绩考核,指导县属国有企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
(七)对违规投融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 县属国有企业是投融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
(一)依法制定并执行县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制度和投融资决策程序。
(二)编制并实施县属国有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融资计划。
(三)开展投融资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审查论证等前期工作。
(四)进行投融资决策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对特别监管类项目履行决策程序后报县财政局(国资中心)审核。
(五)组织实施投融资项目,加强投融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和风险控制。
(六)开展投融资统计、分析和后评价工作,重大投融资项目投产后三年跟踪审计。
第七条 县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符合湖南省、常德市和石门县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出资人有关投融资管理规定,符合企业章程和内部投融资管理制度。
(二)聚焦主业。符合县属国有企业功能定位,有利于培育和发展壮大县属国有企业主业,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有利于提高县属国有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从不具备优势的完全竞争性领域有序退出,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
(三)严控风险。强化投融资前风险评估、系统论证和预案制定,做好投融资项目实施的风险管控、预警和处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一节 投资事前管理
第八条 按照投资分类的不同和具体情况,对县属国有企业的各类投资活动按以下原则确定其投资管理权限:
(一)设定禁止类、特别监管类和授权类投资事项,实行分类监管,其中禁止类投资事项和特别监管类投资事项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详见《石门县财政局(国资中心)重点监管事项负面清单》),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或投资主体,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或投资主体,县属国有企业应报县财政局(国资中心)履行出资人审查把关程序;授权类投资事项由县属国有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
(二)县属国有企业承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石门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石政发〔2023〕14号)执行;
(三)经县政府决策由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的项目,由县属国有企业将该投资项目相关决策文件抄报县财政局(国资中心)后执行,如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中有规定确需县财政局(国资中心)出具相关文件的,县财政局(国资中心)予以支持。
第九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本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已履行法定决策或报审程序的项目来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经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每年2月底前以书面形式报县财政局(国资中心)审核。报送时应一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年度投资计划报告;
(二)年度投资计划项目表;
(三)属于年度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的说明;
(四)董事会决议;
(五)其他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县财政局(国资中心)依据县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县属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重点从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审核。
进入县财政局(国资中心)“特别监管投资主体”名单的县属国有企业,其年度投资计划须经县财政局(国资中心)审批后实施。
县属国有企业在投资决策权限范围内按年度投资计划自主开展投资活动。投资负面清单禁止类投资事项和禁止类投资主体不得列入年度计划,未完成尽调初审的投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
第十条 须报县财政局(国资中心)审核的投资项目,县属国有企业应以书面形式报送以下资料:
(一)项目请示文件;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重大投资项目附专家评审意见;
(三)企业董事会决议及相关决策支持文件;
(四)法律意见书;
(五)股权投资项目涉及的尽职调查报告;
(六)风险评估报告;
(七)涉及矿产资源开发的,应出具有资质的资源勘查评估报告;
(八)公益性投资项目,应出具项目建设资金来源方案、项目运营资金平衡方案和其他佐证资料;
(九)待签协议或合同文本;
(十)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对所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投资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风险分析及防控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应由相关责任人签字盖章,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国资中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从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对县属国有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县属国有企业风险承受能力、项目推进的合法合规性等方面履行出资人审查把关程序。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
第二节 投资事中管理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国资中心)依照本办法对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及实施情况适时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体系和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情况,以及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并就发现的问题向县属国有企业进行提示或警示。
第十四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需要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应按规定的投资计划决策程序重新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加强项目投资概算管理,严格按照《石门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石政发〔2023〕14号)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县属国有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定期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发现超出投资概算总额的,应责令停工整改,并书面通知财务部门暂停付款。对违规超概项目应先行追责问责到位,再严格按程序履行评估论证、重新决策、调整概算等手续。
第十七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当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季度投资完成情况报送县财政局(国资中心)。季度投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投资动态监测分析、财务风险预警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节 投资事后管理
第十八条 县属国有企业年度投资完成后,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分析报告,并于次年1月31日前报送县财政局(国资中心)。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分析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总体完成情况;
(二)投资效果分析;
(三)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四)投资风险管控情况;
(五)重大投资项目三年跟踪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如有);
(六)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第十九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对重大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实行三年跟踪审计,形成跟踪审计专项报告。
(一)跟踪审计可由县属国有企业自行实施,也可聘请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中介机构实施。
(二)跟踪审计重点是效益达标、投资概算、风险管理等。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国资中心)对县属国有企业重大投资项目三年跟踪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可选择部分重大投资项目开展投资后评价或专项审计,并向企业通报结果。
第四章 融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融资决策时应根据自身经营发展需要和财务状况,充分考虑融资渠道、融资规模、融资综合成本、风险控制以及偿付能力等因素,增强防范风险、化解债务的意识,严格控制好公司各类债务规模,守牢“红线”,坚持“底线”,不得超额举债进行项目投资。
第二十二条 设定禁止类、特别监管类融资事项,实行分类监管,其中禁止类融资事项和特别监管类融资事项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详见《石门县财政局(国资中心)重点监管事项负面清单》),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融资项目或融资主体,企业一律不得融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融资项目或融资主体,县属国有企业应报县财政局(国资中心)履行出资人审查把关程序。
第二十三条 企业对所属分(子)公司融资实行统筹管理,合理制定、安排年度融资计划,科学选择融资主体、设计融资模式,实现融资的全面统筹和规范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根据县委、县政府相关工作要求,结合国家基准利率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变化,合理确定融资成本,规范融资工作。融资成本超过县政府和县财政局(国资中心)控制标准的,应形成比选方案报县财政局(国资中心)审核,县政府审批;发行企业债券应比较3家以上证券经营机构,降低综合成本,并及时将融资成本和销售情况报县财政局(国资中心)备案。
第二十五条 企业申请项目融资必须要有详细的项目收支平衡论证报告,完善的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及用途。
第五章 投融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局(国资中心)指导督促县属国有企业加强投融资风险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县属国有企业投融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县属国有企业。相关县属国有企业应按照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健全完善投融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抗风险能力。
第二十七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投融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融资风险管理作为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融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定,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报告、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融资后项目运营风险,做好项目中止、终止和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发挥县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作用,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第二十八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严格控制金融投融资风险,审慎开展金融投资业务,禁止套期保值以外的期货投资以及投机性质的金融衍生业务投资;严格限制股票投资和高风险的委托理财,适度控制购买债券;严格规范金融投资资金来源,不得融资或挪用专项资金进行金融投资;资产负债率偏高、经营亏损、现金流紧张的县属国有企业不得进行金融投资。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县属国有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融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县财政局(国资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县财政局(国资中心)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事项,国家法律法规、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行业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新颁布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内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石政办发〔2021〕5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国资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