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石门县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推进新型工业化。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各级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把我县工业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充分调动起来,凝聚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合力,切实打好经济增长主动仗,推动创新突破产业突围攻坚暨强园区行动,推进全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出台了本办法。
二、办法制定的依据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打好经济增长主动仗实现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15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发〔2022〕5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稳增长三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常政办发〔202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对4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明确。一是对奖励对象进行了明确,办法中所有奖项仅针对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二是对奖励内容进行了明确,围绕促进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设置了10项奖励;三是对申报及评审程序进行了明确,即由石门高新区、县工信局对奖励申报提供全程“帮代办”,由县工信局牵头组织集中会审,形成评审结果,最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四是对单个企业获得的奖励上限进行了明确,即单个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不超过该企业净入库税收县级经济贡献部分,单个企业不超过200万元;同一企业在同一项目中不重复享受奖励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