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MDR—2023—01001
石政办发〔202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东山峰管理区,国有农林场,县直和中央、省、市驻石有关单位:
《石门县推动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5日
石门县推动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四强一振兴”发展战略,推动我县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设立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一)由县财政局安排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500万元,按开放型经济发展业绩年度增长比例增加专项资金额度。
二、促进消费转型升级
(二)商业项目由投资方自主招引国内权威机构认定的前50位知名商业服务品牌,且签约入驻商场专营(含县级代理、连锁店、直营店等)连续12个月以上,经认定后按每个品牌2万元标准给予投资方一次性奖励(同一品牌仅限奖励一次)。
(三)从事农副产品冷链业务、且在石门首次获评或复核取得国家三星、四星级冷链物流企业资质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对具备国家三星级及以上冷链物流企业和开展冷链业务的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其合法平等参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学校食堂等食品供应采购。被评为国家、省、市知名商号、名店、特色品牌的商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新投资限额以上物流企业(物流园区、冷链物流、仓储中心、配送中心),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30万元)。
(五)新增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是指1.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2.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单位;3.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单位。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是指1.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2.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3.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年营业额超过1亿元、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年营业额超过5000万元,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商贸企业参加市级以上组织的重点名录内的商品推介会、展销会,给予适当的展位补贴。
三、做大做强外经外贸
(六)当年完成外贸备案登记,具备自营出口条件的企业,给予0.1万元经费补助。首次实现进出口业绩1—10万美元(含10万美元)、10—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1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4万元。
(七)实体外贸企业,当年实现外贸业绩达到100万美元、3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分别奖励3万元、6万元、10万元、20万元、100万元;当年进出口业绩实现“倍增”的企业,且业绩达到1—10万美元(含10万美元)、10—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1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4万元;当年进出口业绩达到5000万美元以上的,可向县政府申请享受“一事一议”支持。
(八)加大对外经外贸企业支持力度,重点从当年新增外贸业绩、外贸企业主体培育、外贸企业增强市场拓展能力、外贸企业提升风险防范能力等方面,按照“一事一议”予以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九)参加境内外进出口商品展会的外贸企业,按展位费的70%给予补贴(各级补贴费用统筹使用),单个企业当年获得的补助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当年取得对外投资许可证的外经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十一)当年经过合法渠道派遣劳务人员境外务工,且未发生劳务纠纷的,对外派劳务机构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补贴。
(十二)对省级认定并年度考核合格的园区外贸综合服务平台,根据其服务的生产型外贸企业和贸易型外贸企业当年首次实现外贸业绩的额度分档次给予资金支持。服务对象当年外贸业绩为1万美元以上1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给予0.1万元资金支持;10万美元以上5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给予0.3万元资金支持;5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给予0.5万元资金支持;10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资金支持;5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资金支持。各服务对象的业绩叠加后,单个园区外贸综合服务中心当年获得的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10万元。服务成效突出的服务中心优先推荐为省级服务中心。获得省级资金支持的不重复享受市、县级支持资金。
(十三)对省、市商务部门或县政府要求带队组织布展或参加的重点外贸类展会(例如进博会、中非经贸博览会、东盟交易会等)、重大经贸对接活动予以资金支持,全年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企业支持资金由企业自行申报,每年度兑付一次,由县商务、财政、税务、海关、外汇部门联合审核。受专项资金支持的生产型外贸企业和贸易型外贸企业要求报关、收付汇、缴税退税等数据互相印证、互相衔接且数据均体现到本地。各项支持资金须专用于促进外贸发展的生产和经营工作。
四、大力发展电商产业
(十四)新建2000m?以上的电商运营中心,且为本县5家以上电商企业服务、年营业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总投资额的(不含土地)1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五)国家、省级电商示范平台(企业)(不含金融及快递)入驻本县,正常运营一年且网上年交易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经营奖励。
(十六)鼓励县内电商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商平台或自营电商平台销售本地农特产品、工业品、旅游线路产品,对年度网销额300万元以上且有实际纳税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我县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直播带货业务、培育直播团队(网络达人)且销售本地产品,企业年度网络销售额达300万元以上且有实际纳税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村级电商服务站线上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销售额给予1-2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七)对本地传统企业转型入驻亚马逊、全球速卖通、eBay等跨境电商平台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在享受外贸政策相关基础上,给予2万元一次性补助;年度跨境电商进出口额达10万美元的,给予在线交易额5%的资金扶持,单个企业扶持不超过10万元。对本地跨境电商企业自主建设或租赁仓储总面积达500平方米及以上的海外仓,且年实际投资(不含土地投资)达30万元及以上的,对企业海外仓场地购置租赁、仓储设施扩容升级等费用按照年底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家。
(十八)企业参加由县商务局组织开展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商展会,按展位费80%给予补助(不包含特种装修、广告设计、中介服务、差旅食宿等其他支出),国家级、省级、市级资金已支持或已优惠减免展位费的不重复支持。
五、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十九)鼓励社会各类资本投资国家政策允许的行业和产业,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的工业、农业、商贸流通等产业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的旅游及其他产业类项目。项目投资扶持措施按国家、湖南省政府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的相关政策执行。
(二十)突出工业项目招商,出台园区工业招商专项优惠政策。落户园区外的工业项目参照园区内招商政策执行。
(二十一)鼓励国(境)外企业或自然人来石兴办外商独(合)资企业,单体项目实际利用外资年度内累计达300万美元、200万美元、1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注册外资企业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二十二)对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项目、进出口实绩2000万美元以上项目、投资5亿元以上旅游项目及其他产业项目扶持政策可实行“一事一议”。
六、附则
(二十三)以上政策条款中,同一项目已获得上级财政资金扶持的不重复支持;单个企业同时符合本政策措施多项条款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二十四)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本扶持政策,如已享受,应依法追回。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具体条款由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