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区、街道、农林场,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强化社会监督、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对全县各级各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履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职能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县优化办面向社会各界聘任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监督员是已经坚持多年的成功而有效的举措。根据相关规定,2018至2020年度监督员聘任期限已满,经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继续聘任尹宁桃等13名同志为监督员,同时通过广泛征集各个行业单位意见,新聘任7名同志,共聘任20名同志担任2020至2022年度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监督员(名单附后),任期两年。
附件:
1.2020至2022年度石门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监督员名单
2.《常德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监督员管理办法》
石门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石门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
2020至2022年度石门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监督员名单
序号 |
姓名 |
单位及职务 |
手机号码 |
备注 |
1 |
尹宁桃 |
石门成功高分子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经理 |
159******3335 |
县人大代表 |
2 |
杨春泉 |
湖南春泉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
139******2323 |
县人大代表 |
3 |
覃 丽 |
湖南石门壶瓶山茶叶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139******3366 |
市人大代表 |
4 |
陈石新 |
石门县犟哥野生素食研发公司董事长 |
138******6138 |
县政协委员 |
5 |
罗 平 |
湖南东方新世纪建筑公司董事长 |
135******1088 |
市人大代表 |
6 |
邓智军 |
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支部书记、主任 |
137******6677 |
县政协委员 |
7 |
覃玉华 |
石门县意尔康专卖店总经理 |
138******0789 |
市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 |
8 |
漆丕君 |
湘佳牧业工会主席、行政人力资源部经理 |
186******9009 |
|
9 |
伍义平 |
国艺广告公司总经理 |
139******1358 |
市政协委员、县人大代表 |
10 |
朱立军 |
葛洲坝易普力湖南二化民爆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副总经理 |
139******9698 |
|
11 |
吴春莲 |
葛洲坝石门特种水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综合部部长 |
189******0886 |
|
12 |
郑湘骏 |
中亚钢构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 |
189******7488 |
|
13 |
唐 兵 |
县人大内司工委副主任 |
137******9866 |
县人大代表 |
14 |
黄波先 |
湖南申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
189******5000 |
|
15 |
向延辉 |
湖南湘九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总经理 |
156******5616 |
县政协委员 |
16 |
罗建平 |
石门县建平大药房总经理 |
186******7666 |
县政协委员 |
17 |
张伍阳 |
湖南印象仙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
183******7878 |
县人大代表 |
18 |
覃爱华 |
常德泊香巢经贸有限公司总经理 |
151******7088 |
县政协委员 |
19 |
郑朋敦 |
石门华逸汽车营销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
138******4691 |
县人大代表 |
20 |
杨年荣 |
湖南省月岭君山农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
139******5648 |
附件2
常德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监督员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健全优化营商环境监督机制,强化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监督员队伍建设(以下简称监督员),进一步畅通信息反馈渠道,及时发现影响我市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特制定该管理办法。
第二条 由市优化办在全市范围内聘请70名监督员,包括“两代表一委员”、企业法人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建立监督员信息库。
第三条 监督员应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对我市营商环境开展全面、深入、规范、有序的监督,并就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提出合理意见建议。
第四条 监督员应熟悉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为人大公无私、做事公道正派、社会评价较好,且身体健康,能够参加日常监督工作。
第五条 监督员权利:
(一)监督权。对全市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履职尽责、服务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方面进行监督,发现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及时向优化办投诉,并跟踪投诉办理情况。
(二)建议权。对优化营商环境各方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并跟踪其落实情况。
(三)参与权。参加市优化办组织的暗访暗查、座谈调研和评议测评等工作。
(四)其他相关权利。
第六条 监督员义务
(一)依法依纪开展监督,秉承实事求是、清正廉洁、持证上岗、秉公办事的原则,并对市优化办负责。
(二)把握监督权限和底线,不越权监督、不影响部门和工作人员正常办公秩序,不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三)履行保密义务,在日常监督工作中严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四)履行监督职责,在进行投诉举报时,投诉内容要客观、真实、具体,要见人见事,不得随意捏造、捕风捉影、泛泛而谈,不能简单评价“环境不好”、“工作不力”等。
(五)其他相关义务。
第七条 监督员监督的对象为市级行政机关,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公共服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第八条 监督内容
(一)政务服务方面:重点监督是否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相关内容,推动行政审批提速;是否存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情况;是否存在“推诿扯皮”“踢皮球”等不担当的情况;是否存在办事环节繁琐、拖延办理时限、涉企收费不公开等情形。
(二)行政执法方面:重点监督行政执法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存在“索拿卡要”现象;是否存在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情况;是否落实行政执法“四项制度”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是否将预警教育作为行政执法的必要环节等。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处罚的情况。
(三)依法履职方面:重点监督各项优化营商环境规定、各项优惠政策是否落实;是否存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混乱;是否存在对依法作出的承诺事项不兑现等情况。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重点监督是否存在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和重复收费;公共服务企业是否按照规定的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的优质服务。
(五)政务公开方面:重点监督各单位是否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主动、及时、公开财政预算决算、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 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监督员监督,并及时回应监督员所提出的问题,虚心接受意见建议,主动整改问题和不足。
第十条 监督员每届任期两年,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由市优化办再次进行选聘。优化办每年年底对监督员工作情况进行考评。
第十一条 凡不按照本办法履职履责、不参加市优化办组织的相关会议、暗访、调查和评议等工作且无正当理由的,市优化办可予以解聘,取消其监督员资格。对利用监督员身份谋取私利、打击报复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被监督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市优化办举报,一经查实,由市优化办取消其监督员资格,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市优化办负责实施并解释。
石门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1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