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第1期
石门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石门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2月30日
2019年元至12月全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典型案件通报
今年,全县各单位继续围绕“产业环境优化年”行动,以打造“全市领先、省内一流”的产业环境为目标,大力优化政务服务、行政执法、项目建设、企业成本和中介服务等环境,在市政府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了营商环境试评价,督办和处理了一些突出问题,推动了全县产业环境持续向好,为加快推进开放强县产业立县战略,建设武陵山片区经济强县提供了坚强的环境保障。
今年,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整体工作部署,纪检监察查处、政法公安打击两支队伍持续加力,查处打击成效显著。县纪委监委建立健全了由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代主任张业勇牵头总抓,派驻县政府办纪检监察组牵头协调,纪检监察室、其他派驻纪检监察组和乡镇(街道)纪(工)委配合,全委调度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对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案件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今年来,对经济发展环境不优问题执纪问责,立案查处15人,组织处理15人。县公安局根据《2019年石门县“产业环境优化年”行动方案》工作要求,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龙头,全力打击“强揽工程、强买强卖、强行阻工”等损害重点工程、重点项目施工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今年来,共办理损害项目施工环境刑事案件41起,治安案件30起,调解矛盾纠纷30起,行政处罚30人,刑事拘留79人,打击成效居全市之首,特别是成功打掉王猛、涂敏、覃国清三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维护了良好的建设和施工环境。
现将一年来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一、县人社局社保处征缴管理股原副股长胡伟贪污社保资金问题
2016至2018年,胡伟在县人社局社保处征缴管理股工作期间,在收取部分下岗职工养老保险过程中,侵吞挪用部分养老保险费137万余元。
2019年4月,县纪委监委给予胡伟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另对县人社局社保处原主任覃业刚、社保处副主任兼征缴管理股股长唐志伟、社保处副主任兼基金结算股股长邓俊、登记征缴管理股股长覃义萍立案审查,对基金结算股会计刘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二、县民政局殡葬中心原主任覃佐双为非法组织提供保护等问题
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覃佐双给非法组织“红土社区殡仪馆白理事会”在县殡仪馆内安排办公场所,并允许其在县殡仪馆内挂牌、收费,该非法组织存在实施强迫交易并非法获利的问题,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9年10月,县纪委监委给予覃佐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职。
三、永兴街道办控违不力问题
2017年1月至2018年10月,永兴街道办事处对刘家坪社区居民刘某的违法建设巡查不及时、采取控违措施不力,导致该违法建设多次抢修抢建,造成了不良影响。
2019年6月,永兴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刘俊、人大联工委副主任杨建新、党工委委员金迪、刘家坪社区居委会主任刘双元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峰管理所行政执法不严问题
2018年3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峰管理所陈为民、黄祝云、杨风浪等人,在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群乐幼儿园涉嫌销售过期牛蹄筋的问题,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变通为无证经营烟草案予以从轻处罚。
2019年5月,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峰管理所副所长陈为民、黄祝云、工作人员杨风浪分别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五、刘某毛等人强迫交易案
2019年4月16日,县公安局永兴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刘某毛、杨某银、刘某辉、王某炎等人长期以自己是当地人及征地户拆迁户要吃饭生活为由,多次在县重点项目东城污水管网改建工程和永兴街道刘家坪东城惠民小区建设项目中强揽工程。项目部不同意其施工,刘某毛等人就邀约一大帮村民阻工,用挖机堵路,阻止工地挖机施工。工程项目部不愿意得罪这些当地人,被迫让刘某毛等人参与施工,刘某毛等人非法获利80余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刘某毛等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县公安局于4月16日依法对刘某毛实施刑事拘留,4月18日依法对杨某银、刘某辉、王某炎3人实施刑事拘留。
六、龙某春、龙某山、王某等寻衅滋事案
新关镇新桥居委会5组居民龙某春、王某、龙某山,多次以堵车、堵门等手段,向县新关水泥厂(葛洲坝公司)索拿卡要、强揽工程、强行入股等,以非法手段牟取暴利,数额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龙某春、王某、龙某山等人涉嫌寻衅滋事。县公安局于4月18日依法对龙某春实施刑事拘留,4月19日依法对王某实施刑事拘留,4月25日依法对龙某山实施刑事拘留。
七、李某云寻衅滋事案
2019年4月10日,夹山派出所接到报警,李某云伙同李某明、王某华等人,在夹山镇杨氏果业闹事,强行干预柑橘运输车辆装运,敲诈获取现金1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李某云等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县公安局于4月10日依法对王某华实施刑事拘留,4月12日依法对李某明实施刑事拘留,4月16日依法对李某云实施刑事拘留。
八、龙某仲等人敲诈勒索案
2018年下半年,各区县市干线公路建设工程石门县插旗垭至海洋道路升级改造工程施工期间,该工程第三标段拉碎石的车队在经过新铺镇龙家坪村时,将该村部分村民的入户公路及入户水管压坏。因压坏的入户公路和水管无人修理,该村村民设置路障阻止施工车辆通行。后车队负责人通过他人介绍找到该村村民龙某仲、龙某福、丁某传三人,三人答应协调处理此事,但要求该工程老板陈某院的车队以后经过龙家坪时每立方拿1.5元给他们三人,为了工程能够顺利实施,后来杨某院答应了他们三人的要求。2018年10月份,该工程快即将完工,龙某仲三人见杨某院承诺迟迟没有兑现,三人便将工程车辆经过的公路进行人为破坏来给施工方施加压力。承包方负责人迫于无奈找到他们三人,三人便以维修公路自己出钱为由索要伍万元,承包方负责人为能安心施工便给了三人共三万元。嫌疑人龙某仲拿钱后给了丁某传一万元,龙某福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龙某仲、龙某福、丁某传构成敲诈勒索罪。县公安局于4月26日依法对龙某仲实施刑事拘留,4月28日依法分别对龙某福、丁某传实施刑事拘留。
九、贺某平等扰乱单位秩序案
2019年7月8日10时许,夹山派出所接到“县重点工程安慈高速工地有人阻工闹事”的报警。民警赶往现场了解,系夹山镇东泉村村民贺某平、杨某某及其老婆陈某某等人以安慈高速施工震动房屋为由,在施工现场阻止工地挖机正常施工,影响了施工安全与进度。县公安局于7月8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贺某平实施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十、陈某等人寻衅滋事案
犯罪嫌疑人陈某等人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在湖南杨氏鲜果有限公司石门皂市基地无故阻碍外地橘商许某某、冯某某、王某某等人收购柑橘,并对其谩骂、殴打,致使橘商许某某头部受伤,经鉴定为轻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陈某等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县公安局分别于1月18日依法对两位陈姓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1月22日依法对余某、杨某实施刑事拘留,1月30日依法对邓某实施刑事拘留,3月6日依法对梁某涛实施刑事拘留,3月21日依法对杨某泉实施刑事拘留,9月13日依法对涂某实施刑事拘留。
十一、王某武敲诈勒索案
2018年5月,蒙泉镇天子岗村村民王某武聘请的挂车司机游某某驾驶王某武的货车运输货物时,因未悬挂车牌,被临澧县交警处以扣12分及从A2降为B2的行政处罚。因游某某曾多次要求王某武按规定悬挂车牌,但王某武不听劝告并承诺游某某若因未悬挂车牌出事由王某武出面解决,故游某某被处罚后向王某武提出补偿要求。而王某武则以被查是因永盛石膏矿举报为由,将损失转嫁给永盛石膏矿,多次采用堵矿区道路、堵卸矿场等方式找石膏矿索要补偿。2019年10月22日,王某武采用言语威胁、阻止石膏矿正常生产等手段,再次向永盛石膏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代表丰某某进行敲诈。丰某某为了石膏矿能正常生产,被迫支付给王某武人民币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王某武构成敲诈勒索罪。县公安局于11月28日依法对王某武实施刑事拘留。
十二、丁某凡阻工案
2019年8月1日18时许,易家渡镇丁家山村4组村民丁某凡(也从事农用六轮车运输),以本组胡家嘴国土整治项目工程工地施工请了附近车辆运输存在不公平现象为由,找工地老板汪某反映情况,但汪未予理睬。丁某凡便心生报复之意,将自用农用车车厢顶起,故意将架设的工地电信光缆挂住,同时造成国土整治项目工程工地正在使用的搅拌机电源电缆线断裂断电,工地被迫停工,经石门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造成损失609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县公安局于8月2日对丁某凡实施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十三、胡某成等人阻工案
2019年10月20日上午,胡某成、胡某平伙同庄某珍、赵某贤、胡某旺在壶大公路路段,采用道路中间静坐、横摆车辆等强行拦截道路的方式进行滋事,该违法行为持续长达4小时,造成壶大公路项目部运输中的数十吨水泥料凝结报废,并严重干扰他人的正常通行、生产及经营活动,在当地形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县公安局于10月23日依法分别对庄某珍、胡某成、赵某贤、胡某平实施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于10月25日对胡某旺实施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因健康原因未予执行)。
以上13个典型案件,再次暴露了我县依然存在有碍经济发展的环境问题,一些区域、一些行业还较为严重突出,需要引起全县各级部门和广大干部职工的高度重视。
石门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2月3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