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十个严禁
1.严禁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插手工程建设、干预招投标。
2.严禁挪用、截留、骗取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资金。
3.严禁指定或变相指定工程项目中介服务机构。
4.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强揽建设工程、强买强卖建筑材料和有关物资,以及在建设工地聚众阻工、寻衅滋事、敲诈勒索。
5.严禁国家公职人员、村组(社区)干部支持或怂恿他人阻工闹事、强揽工程、强买强卖,以及在征地拆迁补偿中漫天要价。
6.严禁无理或强行要求工程建设单位支持乡镇(街道)、村组(社区)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
7.严禁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不得出现化解工程建设矛盾纠纷不积极和处置阻工闹事等突发事件不及时等情况。
8.严禁对工程建设单位乱收费、乱罚款,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实行以罚代管。
9.严禁对工程建设单位索拿卡要,不准以任何名目索要钱物,不准以任何理由收受礼品礼金、会员卡,不准以任何形式接受宴请、旅游等活动。
10.严禁打击报复反映问题、举报投诉的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
二、六个一律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村(社区)及其工作人员、村(居)民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实行责任追究“六个一律”:
1.经县纪检监察机关、县优化办初核属实的,一律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先停职,再调查;经县纪检监察机关、县优化办查证属实的,一律按照《湖南省影响机关效能与损害经济环境行为处理办法》(湘办发〔2011〕9号)从严处理,并追究单位相关领导责任。
2.凡发生严重损害经济环境案件的单位,一律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并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全县通报。
3.公安机关对实施“三强”(即:强揽工程、强行阻工、强买强卖)、“三堵”(即:堵门、堵路、堵桥)的直接当事人一律当即带离现场并依法予以治安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刑事拘留。
4.凡在全县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现场发生“三强”、“三堵”,对现场处置不及时处置不力的辖区公安派出所长一律免职。
5.出现1起“三强”、“三堵”行为的,项目所在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一律停职专抓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待经济发展环境改善后再予复职。
6.乡镇(街道)一年之内发生3起“三强”、“三堵”行为的,乡镇(街道)党委(工委)书记一律停职专抓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待经济发展环境改善后再予复职。
中共石门县委办公室
石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