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区、街道、农林场,县直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2018年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门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
石门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
2018年10月26日
2018年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建设
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
根据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研究的意见,切实做好2018年优化环境和机关效能建设工作,为开放强县、产业立县提供强有力的环境保障,特制定如下考评办法:
一、考评原则
考评工作在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县优化办(效能办)组织并邀请相关部门参与实施。考评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充分听取有关监督部门、企业(项目)和行政相对人的意见。每个单位基分为100分,采取平时考评与年终集中考评相结合的办法量化计分,根据考评情况分别扣分或加分,各项内容分别考评的实际得分之和即为最终得分,考评结果纳入全县绩效考核。
二、考评对象
实行分块分组考评,共分为两大块8小组进行:
(一)综合考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单位名单(18个乡镇区、4个农林场、4个街道,分3个小组)
第一组(18个):易家渡镇、新关镇、蒙泉镇、夹山镇、新铺镇、皂市镇、白云镇、维新镇、三圣乡、太平镇、子良镇、磨市镇、雁池乡、所街乡、罗坪乡、壶瓶山镇、南北镇、东山峰管理区
第二组(4个):秀坪园艺场、大同山林场、白云山林场、洛浦林场
第三组(4个):楚江街道、二都街道、永兴街道、宝峰街道
(二)综合考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单位名单(77个县直单位,分5个小组)
第一组(党委群团单位18个):县委办、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委统战部、县委党校、县编委办、县老干部局、县总工会、县残联、县档案局、县史志办、团县委、县妇联、县科协、县文联、县工商联、县广播电视台
第二组(经济发展单位18个):县政府办、县科技工信局、县商务粮食局、县发改局、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农机化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供销社、县房管局、县公路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县农村经营服务站
第三组(社会发展单位19个):县审计局、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管局、县安监局、县人社局、县卫计局、县文体广新局、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信访局、县移民局、县城管执法局、县扶贫办、县农开办、县市场服务中心、县政务中心、县统计局、仙阳湖湿地公园管理处、夹山管理处、壶瓶山管理局
第四组(政法单位7个):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交警大队、县森林公安局、县610办
第五组(线管单位15个):国家税务总局石门县税务局、烟草局、人民银行、国网石门供电公司、国家统计局石门调查队、住房公积金石门管理部、中国电信石门分公司、常德移动石门分公司、气象局、水文局、邮政分公司、盐业公司、联通分公司、石油公司、新华书店
其他未直接进行考评的副科级单位一并纳入其主管单位考核。
三、考评内容
根据分块情况,就乡镇区、农林场、街道及县直单位、线管单位分别制定考评具体内容和评分细则,详见附件。
四、成果运用
(一)计入县绩效考评总分。
1.按《石门县2018年度绩效评估实施方案》(石办发〔2018〕10号)文件规定,被考评单位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建设方面工作在全县绩效考核中的最终得分,由该单位在优化环境和机关效能方面分类分组考评中得分综合计算得出。
2.各单位公开测评得分按40%折算计入各单位优化环境工作总分;未参加公开测评的单位,该分值按该单位各考核项目分值比例分摊;县直单位有二级单位同时参加了公开测评的,分别按县直单位60%和二级单位40%综合计算公开测评得分;参加公开测评但未纳入县级绩效考核的线管单位,公开测评结果将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二)作为单位和干部职工奖惩的重要依据。
在优化环境系列测评中已对单位和个人予以奖惩的,不再纳入本方案。
1.奖励。考评结果作为评选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在次年县委经济工作会议或全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大会上予以表彰奖励。
2.惩诫。一是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干部职工因损害经济发展环境和影响机关效能建设行为被县优化办调查并被有关部门处理的,直接责任人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单位或干部职工因损害经济发展环境和影响机关效能行为在一年内两次被县优化办调查并被有关部门处理的,或受到市以上优化办调查并被有关部门处理的,除按前款取消直接责任人评先评优资格外,再上溯一级追究责任,取消该单位“一把手”的评先评优资格,同时取消单位评先评优资格。二是末位诫勉谈话。对考核排名各组最后一位且针对该单位投诉举报较多、经调查属实、社会反映较大的单位,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对单位“一把手”进行诫勉谈话,并按《石门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个严禁、六个一律”规定》(石办发〔2017〕18号)文件,必要时责成单位“一把手”暂时停职,专抓优化环境工作。三是组织处理。对在优化环境方面出现严重违纪违规责任人员,由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等部门介入,依照相关规定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附件:1.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考评内容及
评分细则(乡镇区、农林场、街道)
2.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考评内容及
评分细则(县直单位、线管单位)
附件1
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考评内容及评分细则
(乡镇区、农林场、街道)
序号 |
考评内容 |
考 评 指 标 |
评 分 细 则 |
1 |
投诉查办及交办工作(基分40分) |
加强对政府机关干部职工和村居干部的教育管理,机关干部职工和村居干部自觉维护经济发展环境,没有损害经济发展环境或影响机关效能问题发生(25分) |
严格执行石门县干部作风建设中“三治九禁”“十不准”、《石门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个严禁,六个一律”规定》、严格实施《企业(项目)周边环境问题三项机制》,实行环境问题属地负责制,主动协调企业(项目)周边环境。单位(含所辖村居)或机关干部(含所辖村居干部)因损害经济发展环境或影响机关效能被县纪委监委查处的,一般处理(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公开道歉)每件(次)扣3分;较大处理(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每件(次)扣4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每件(次)扣5分。 |
处理县优化办交办的投诉件到位,支持、配合县优化办工作(15分) |
县优化办交办的投诉件办结后,属单位自身处理不到位,再次投诉到县有关部门的,每件(次)扣2分,再次投诉到市有关部门的,每件(次)扣3分;对县优化办交办工作,要求上报办理结果的,迟报一次扣1分(有特殊情况,书面报告县优化办同意延期的除外),缺报每件(次)扣2分;办理工作达不到要求的,每件(次)扣1分;在县优化办处理矛盾和问题的过程中不积极支持、配合的,每起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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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查纠损害经济发展环境或影响机关效能的问题(加分项目) |
单位主动查纠损害经济发展环境或影响机关效能问题的,不扣分,不影响单位年终评先评优。单位主动查办案件(办案范围必须是优化、效能等方面内容),给予内部通报、个人检查和经济处罚等处理的,每件加2分;给予免职、吊销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等处理的,每件加3分;主动报请立案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每件加5分。本项加分不超过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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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开测评(基分40分) |
被测评单位共99个,共分五类,此处涉及第五类,为乡镇区、街道,22个单位。 |
公开测评分为“代表、委员、监督员集中评单位”、“公开测评大会评单位”两类,两类分值分别占总分值的20%、80%。各单位此两类所得总分,再折算成本考核部分得分。未参加公开测评的单位该分值按该单位各考核项目分值比例分摊。 |
3 |
基础工作 (基分20分) |
日常效能监督(8分) |
县优化办组织明查暗访,明查暗访内容主要为《石门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个严禁、六个一律”规定》《2018年石门县“产业环境优化年”工作方案》《企业(项目)周边环境问题三项机制》等相关文件制度的落实情况、办事效率与服务态度等,发现每件(次)扣2分。 |
每季度定期走访辖区内企业(项目)(4分) |
每季度定期对本辖区内的企业(项目)至少走访一次,并按要求做好走访记录。县优化办对其走访企业(项目)的情况实行抽查,记录不完善的,每次扣1分;台账与实际不符的,每件(次)扣1分;未走访企业(项目)的,每次扣2分,扣满4分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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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协调解决企业(项目)的投诉举报(5分) |
企业(项目)投诉到乡镇区、农林场、街道,乡镇区、农林场、街道自身可以解决但未解决,造成企业(项目)再次投诉到县、市的,分别扣3分、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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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时按要求报送材料,主动上报工作信息(3分) |
按时报送县优化办要求上报的材料,每个单位全年上报1篇以上工作信息。材料未按时报送1次扣0.5分,缺报1件扣1分。工作信息等(必须是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或机关效能建设相关内容)被国家级报刊及网站采用的每篇加3分;被《湖南日报》等省级报刊及网站采用的每篇加2分;被《常德日报》等市级报刊及网站采用的每篇加1分;被《石门优化与效能》、《石门信息导刊》、石门电视台、石门新闻网、石门政府网和石门手机报等采用的每篇(期)加0.5分。同一内容信息被不同媒体采用的按最高层次加分,此项加分5分封顶。 |
附件2
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考评内容及评分细则
(县直单位、线管单位)
序号 |
考评内容 |
考 评 指 标 |
评 分 细 则 |
1 |
投诉查办及 交办工作 (基分40分) |
加强单位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单位及干部职工自觉维护经济发展环境,没有损害经济发展环境或影响机关效能问题发生(20分) |
严格执行石门县干部作风建设中“三治九禁”“十不准” 、《石门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个严禁,六个一律”规定》, 单位或干部职工因损害经济发展环境或影响机关效能被县委监委查处的,一般处理(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公开道歉)每件(次)扣3分;较大处理(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每件(次)扣4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每件(次)扣5分。 |
处理县优化办交办的投诉件到位,支持、配合县优化办工作(10分) |
县优化办交办的投诉件办结后,属单位自身处理不到位,再次投诉到县有关部门的,每件(次)扣2分,再次投诉到市有关部门的,每件(次)扣3分;对县优化办交办工作,要求上报办理结果的,迟报一次扣1分(有特殊情况,书面报告县优化办同意延期的除外),缺报每件(次)扣2分;办理工作达不到要求的,每件(次)扣1分;在县优化办处理矛盾和问题的过程中不积极支持、配合的,每起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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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落实《湖南省规范涉企检查若干规定》,规范涉企检查行为(10分) |
县优化办在走访企业过程中,发现一起未备案实施检查行为,扣2分;因涉企检查未备案被企业投诉到县优化办的,被查处一次扣4分。被市优化办发现存在问题的,每发现一起扣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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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查纠损害经济发展环境或影响机关效能的问题(加分项目) |
单位主动查纠损害经济发展环境或影响机关效能问题的,不扣分,不影响单位年终评先评优。单位主动查办案件(办案范围必须是优化、效能等方面内容),给予内部通报、个人检查和经济处罚等处理的,每件加2分;给予免职、吊销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等处理的,每件加3分;主动报请立案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每件加5分。本项加分不超过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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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开测评(基分40分) |
被测评单位共99个,此处涉及四大类,分别为第一类为行政执法与涉企收费(税)类21个;第二类为县直综合管理与公共服务类18个;第三类为县直二级单位类19个;第四类为线管综合管理与公共服务类19个。 |
公开测评分为“代表、委员、监督员集中评单位”、“公开测评大会评单位”两类,两类分值分别占总分值的20%、80%。各单位此两类所得总分,再折算成本考核部分得分。未参加公开测评的单位该分值按该单位各考核项目分值比例分摊。 |
3 |
基础工作(基分20分) |
日常效能监督与优化环境走访(8分) |
县优化办组织明查暗访,明查暗访内容主要为《石门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个严禁,六个一律”规定》《2018年石门县“产业环境优化年”工作方案》《企业(项目)周边环境问题三项机制》等相关文件制度的落实情况,规范权力运行、行政执法检查、办事效率与服务态度等,发现每件(次)扣2分。 |
积极开展网上政务服务工作(5分,此项只考核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县直单位) |
要求实现行政审批事项“部门全覆盖、项目全覆盖、业务全覆盖”,每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电子监察系统出现黄牌一次扣3分,出现红牌一次扣5分,并对未按省、市、县要求开展网上政务服务的单位及个人视情况予以追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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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开展重要岗位效能监督工作(4分,此项只考核确定有二级单位或重要岗位效能监督工作的县直单位) |
按照统一部署和步骤开展工作,县优化办通过走访群众和行政相对人了解工作效果,发现问题的每件(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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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时按要求报送材料,主动上报工作信息(3分) |
按时报送县优化办要求上报的材料,每个单位全年上报1篇以上工作信息。材料未按时报送1次扣0.5分,缺报1件扣1分。工作信息等(必须是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或机关效能建设相关内容)被国家级报刊及网站采用的每篇加3分;被《湖南日报》等省级报刊及网站采用的每篇加2分;被《常德日报》等市级报刊及网站采用的每篇加1分;被《石门优化与效能》、《石门信息导刊》、石门电视台、石门新闻网、石门政府网和石门手机报等采用的每篇(期)加0.5分。同一内容信息被不同媒体采用的按最高层次加分,此项加分5分封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