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和企业:
为有序推进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升级版)建设,做好项目相关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送、上报、反馈和存档等日常工作,现将《石门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升级版)信息报送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门县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2月18日
石门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升级版)信息报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石门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升级版)信息报送工作,准确、及时、全面报送项目建设进展和成效,推动项目信息报送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确保石门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升级版)的工作顺利开展,按时完成项目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报送应以客观、真实、时效、适用为原则,应具有宏观性、政策性、广泛性和保密性的特征。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石门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升级版)信息报送工作由县商务局、项目承办企业共同负责。
第四条 信息报送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县商务局按照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信息报送要求,研究和制定石门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升级版)信息报送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县商务局、项目承办企业应做好项目相关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送、上报、反馈和存档等日常工作。
(三)县商务局、项目承办企业应及时、准确、全面报送项目重要信息,同时将上级要求的信息报送要点及时整理上报。
(四)项目承办企业应根据《农村电子商务和社区商业信息系统数据采集规范》的要求,开发数据接口软件,完成测试,并进行自动对接商务部《农村电子商务和社区商业信息统计系统》日报数据,传输日报数据通过数据接口自动传输至全国平台;每周一前向县商务局及第三方监理提供项目上周简报(含资金使用、项目建设和运营情况等)及本周计划;每月5日前提供上月项目进度情况统计表(含实施进度表、资金使用台账等汇总表)。
(五)县商务局负责统计并填报石门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升级版)月报和年报工作,每月8日前填报截至上月底工作进展情况,每年3月底前填报上一年度数据。
第五条 县商务局与项目承办企业各明确1名工作人员为信息员,从事具体信息工作,确保将重要信息主动、及时、准确上报,不得拒报、迟报、漏报。
第六条 信息员的工作职责:
(一)根据信息报送工作要求,结合项目进展和成效,完成信息的收集、编写、报送工作,定期向县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
(二)项目重大事件、重要动态、紧急情况、关键节点等信息在第一时间迅速收集上报;项目日常进展信息每周向县商务局报送,每月在县人民政府专栏公示项目进度、资金拨付、数商兴农、绩效评价等项目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每月8日前在商务部业务系统报送各板块进度和资金拨付情况。
第三章 信息采集范围
第七条 石门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升级版)收集和报送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升级版)的重要工作部署的政策文件及实施落实情况。
(二)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包括举办的重要会议、大型活动、重要节点工作、资金拨付进度、数商兴农工作等。
(三)在石门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升级版)工作中的新思路、新举措、经验模式以及取得的工作成绩。
(四)示范县领导小组、上级领导检查指导工作、现场考察、现场办公、定期调度等信息。
(五)需要报送的其他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报送程序及要求
第八条 信息员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信息报送
(一)项目重要信息:项目承办企业信息员对所掌握的信息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后,交由企业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在最短时间内报送至县商务局信息员;县商务局信息员在收到各承办企业的信息后统一整理,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及时在县人民政府专栏、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
(二)项目一般信息:项目日常进展和资金拨付等信息,由项目承办企业信息员收集、整理后,交由企业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送至县商务局信息员,及时发布公示项目进度和资金拨付情况。
(三)向商务部、省商务厅报送的示范县相关信息,未经领导小组审批,不得私自报送。
第九条 信息报送的基本要求
(一)电子文档统一使用word文档或PDF文档,一般信息报送采用微信、QQ或电子邮件方式报送文字、图片、视频等电子文档。
(二)上报信息必须实事求是、准确无误;动态类信息要言简意赅、讲求时效;经验模式类应力求创新、分析透彻、具有借鉴意义。
(三)承办企业填报的月报、周报信息、工作总结等综合性信息,务必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到县商务局。
(四)如有重大突发性事件发生,必须注意报送的时效性,重大事故、突发事件在发生后立即电话通报,并快速整理成文字信息报送。
(五)项目承办企业、县商务局报送的信息材料应作为示范县项目资料存档保管。
(六)信息报送要严格执行国家和企业有关互联网安全保密的相关规定,不得报送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信息资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开始执行,由石门县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