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和企业:
为有序推进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升级版)建设工作,充分发挥中央财政专项支持资金及县财政配套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现将《石门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升级版)国有资产管理和处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石门县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2月18日
石门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升级版)国有资产管理和处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石门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升级版)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使用监督单位履行职能,根据中央财政资金使用规范及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升级版) 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升级版)占有、使用的,依法确定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县乡村三级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电子商务人才培训体系建设等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有形资产及品牌、商标等无形资产。
第四条 县商务局作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升级版)主体部门,承担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对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第五条 项目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县商务局负责管理和调配,县财政局负责监督管理,项目承办企业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县商务局对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清晰、预算管理合理、财务管理严格、监督管理到位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主体职责
第七条 县商务局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县商务局对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九条 县商务局对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乡(镇)村级电商服务站点配备的设施设备登记备案。乡(镇)村级电商服务站点对配备的设施设备有使用权,所有权归县商务局代持。
(二)负责县级农村电子商务物流仓储配送中心配备的设施设备登记入账。项目承办企业及相关应用企业对配备的设施设备有使用权,所有权归县商务局代持。
(三)负责各项目承办企业及相关应用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负责设备设施正常使用而损坏等情况登记备案。
第十条 县商务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县商务局负责,并通报工作完成情况。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项目承办企业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二条 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项目承办企业根据公开招投标设施设备清单向县商务局提交拟购置资产的品目、型号、数量等,测算经费额度;
(二)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项目承办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和实际资产存量状况进行审批;
(三)项目承办企业获得批复后进行采购,资产形成后,应将资产登记造册并报县商务局备案登记。
第十三条 本项目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流程。
第十四条 县商务局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五条 项目承办企业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项目承办企业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七条 项目承办企业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项目承办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
县财政局应当对承办企业国有资产产生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项目承办企业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县商务局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县商务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承办企业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第二十条 项目承办企业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项目承办企业中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县财政局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县商务局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二十三条 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由县商务局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成册,报送县财政局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办企业必须自觉接受县商务局、县财政局监督,定期报告国有资产使用情况,按要求填报统计报表资料。
第三十条 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要对项目承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及制度执行情况;
(二)是否登记齐全、账物相符、账表相符,报告的数字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三)国有资产的使用是否合理、有效节约,是否进行维护;
(四)国有资产是否受到侵犯、损害,是否出现流失的现象;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对国有资产登记不清、管理混乱或有意瞒报的项目承办企业,由县商务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未落实整改措施的,由县商务局缓拨或停拨其有关项目资金。
第三十二条 因管理不当造成国有资产浪费、损失、流失的项目承办企业,要及时向县商务局书面报告,由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调查核实,视情况追究相关项目承办企业责任。
第三十三条 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三十四条 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由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