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东山峰管理区、国有农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升级版)资金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根据《省商务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资金和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湘商建〔2021〕3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石门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升级版)管理细则》和《石门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升级版)资金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石门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升级版)管理细则
2.石门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升级版)资金管理细则
石门县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2月28日
附件1
石门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升级版)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升级版)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及时、高效推进项目建设,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国家乡村振兴局有关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要求和《湖南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湘商建〔2021〕1号)、《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资金和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湘商建〔202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升级版)是指符合中央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范围,通过招投标或项目申报评选等程序确定支持的项目。本细则适用于承办石门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升级版)的企业。
第三条 石门县人民政府对综合示范工作负总责,县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电商办)负责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统筹谋划、审批及管理;县商务局负责项目实施的业务指导;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调度、拨付和监管;县审计局、第三方审计机构负责项目资金的审计;第三方监理机构负责对项目的建设运营情况全程监管。
第二章 项目决策和公示公开
第四条 项目立项及管理应遵循科学发展、公开公正、规范运作、突出重点、示范引导、强化监管、提高效益的原则,坚持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资金安排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
第五条 项目承办企业招募遵循公开性、公平性、公正性原则,由县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列支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的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按照项目规模和属性,采取公开招投标或申报评选等方式,通过发布公告、第三方评审、集体决策等程序选择。
第七条 建立项目公示制度,完善县政府门户网站电商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栏,通过向社会公布项目的建设方名称、资金补助等内容,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项目管理内容
第八条 为确保项目开展的进度和效果,依据项目管理的重点将项目管理分为进度管理、运行管理、绩效管理、资金管理、监督管理五个方面。
(一)进度管理。进度管理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各阶段进展程度和项目最终完成期限所进行的管理。县商务局联合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及第三方监理机构严格对照承办企业提供的项目进度计划表,实地检查示范项目实际进度是否按计划要求进行,如未达到,及时查找原因,责令承办企业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及时整改,确保如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对于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或不按标准建设的承办企业,及时下达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者,将取消承办资格。
(二)运行管理。运行管理是指为规范项目承办企业经营活动保障示范项目运营正常,提高示范项目运营成效而进行的有效管理。县商务局定期对承办企业的组织管理机制、人员配备管理、运营规范性等方面进行检查,若发现问题,责令承办企业及时整改。对于发生较大经营事故或质量事故、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承办企业,情节严重的取消承办资格,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三)绩效管理。绩效管理是指为确保项目建设达到预期效果而采取的管理模式。县商务局要严格对照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合同,检查承办企业的工作成效,对已达到建设要求的承办项目尽快开展项目验收、拨付资金;对尚未完全达到建设要求的承办项目要督促其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延期验收;对明显达不到建设要求的承办项目要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视其情况取消其承办资格。
(四)资金管理。资金管理是指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做好示范项目审核和资金监管工作,按规定用好专项资金,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效益。项目承办企业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时进行财务核算,确保财政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并按要求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经拨付的款项,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是指对项目及项目承办企业经营行为进行常态化、全过程监管。县商务局要保证资金的使用安全,严厉打击承办企业虚报、重复申请补助资金等行为,一旦发现,即刻追回资金并在县政府网站通报批评或撤销承办资格;严格数据上报流程,承办企业应按时按质上报生产经营数据,对不配合开展统计工作或存在虚假上报等情况的进行批评公示,并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视其情况取消其承办资格。
第四章 项目实施及管理主体职责
第九条 承办单位确认后,应按照有关要求和项目实施方案做好项目实施工作,保证项目进度和质量,并按时申报验收。对擅自停止项目实施、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如实汇报项目执行情况、恶意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等行为,县电商办将取消项目承办单位资格,追回已拨付的项目专项资金,并对项目承办单位、项目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3年内不受理该项目承办单位或项目责任人在本县范围内任何电子商务扶持项目的申报工作。
第十条 项目承办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及时间节点,完成项目实施工作。
(二)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蓄意骗取专项支持资金。
(三)按照要求如实填报项目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其他需填写的统计调查表,接受县电商办及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主动接受和配合县商务局组织的项目调度、督查、验收、审计及绩效评估等工作。
(四)及时向县电商办及项目主管单位反馈出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主动报告项目执行中的重大事项。
(五)建立项目执行情况季度报告制度。原则上项目承办单位每个季度应向县电商办详细报告项目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成效情况等。
第十一条 县商务局在项目实施中应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对项目申报过程中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实地考察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等。
(二)监督、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会同县财政局对资金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四)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监理机构、审计机构进行项目评审、验收、绩效评估等。
(五)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对项目评审、建设、验收、资金拨付等各环节的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在项目实施中应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配合县商务局做好项目管理、调度、验收等工作。
(二)按照示范项目有关规定,做好项目资金管理、拨付等工作,确保资金使用规范。
(三)监督和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对发现问题及时做出处理。
第十三条 县审计局在项目实施中应履行管理职责,配合县商务局做好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保证项目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规范。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依据国家部委及省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相关文件精神。验收内容包括项目建章立制情况、项目计划完成情况、项目建设公示机制、项目管理和运行机制、项目建成后的社会、经济效益及环境整治情况、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采用组织联合评审和现场验收相结合的验收方式。项目验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承办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向县商务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和财务资料。
(二)县商务局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监理、审计机构进行全面验收,根据验收结果出具验收报告和资金拨付建议。
(三)县商务局对拟验收通过的项目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县商务局组织重新复核。
(四)申请延期并予核准的按延期完工期限申报验收。
(五)县商务局出具项目验收通过、重新复核或者验收不通过的通知文件。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建设内容的;
(二)提供虚假验收材料、文件、数据或不能按要求提供关于项目建设运营情况完整数据信息的;
(三)未经县电商办批准,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的;
(四)其他不予通过验收的情况。
第十七条 完成对项目验收、绩效评价、验收复核以及各级审计和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项目承办单位要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管理的措施和整改意见,县商务局、县财政局负责检查督促落实并依规将整改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石门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石门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升级版)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升级版)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国家乡村振兴局有关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要求、《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和《湖南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湘商建〔2021〕1号)、《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资金和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湘商建〔202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石门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升级版)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财政专项资金和县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资金,其他上级电子商务资金情况予以整合使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公开规范、市场主体的原则,严格按照专项资金使用方向,重点支持引导我县农村电商产业发展,择优确定实力雄厚、经验丰富、带动作用大、运营能力强的企业作为项目承办主体,不得选择有严重违规记录、纳入警示和失信名单的企业。严禁承办企业中标后对项目进行分包或转包。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向
第四条 支持对象为我县依法依规按程序引入的电子商务企业、行业协会、培训机构等运营主体。
第五条 石门县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使用方向:
(一)支持完善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
(二)支持健全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
(三)支持推动农村商贸流通企业转型升级
(四)支持农村电子商务人才培训
(五)支持农产品供应链与品牌营销体系建设
(六)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宣传推广和示范创建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工作经费及购买流量等支出。
第三章 项目资金使用及管理
第七条 严格项目资金管理,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全部由专项资金出资建设、且项目建成后资产归政府所有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采取政府全额出资方式建设的县级服务中心、乡村站点、物流配送中心等升级改造项目),项目确定后可预拨不超过30%工程款,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凭承办企业开具的装修工程款或设施设备款发票,按合同约定方式进行付款。
2.购买服务类项目(如县级公共服务中心运营、乡村站点运营、物流体系运营、商贸流通转型、电商人才培训等项目),预拨项目启动资金不超过当年服务费的20%,每年(或每半年)按照服务标准及要求进行验收。根据验收结果,凭承办企业开具的服务费发票,按合同约定方式付款。
对引入社会资本开展示范项目建设的,项目建成并完成验收后给予不超过项目新增有效投资额30%的财政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 奖补资金申报。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前,需根据项目性质提供申报资料,包括建设改造方案、设备采购方案、培训开班申请表、活动实施方案等材料,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进度等。石门县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电商办)负责对项目单位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在资金安排框架下提出资金补贴意见,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项目验收。项目单位完成相关项目建设后,向县电商办提出验收申请。由县商务局牵头会同第三方监管机构组成验收小组按照项目建设标准和要求进行全面验收(不得采取抽查方式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第十条 资金拨付。由项目单位根据阶段性实施完成情况,提出验收、拨款申请,经验收通过后,报县电商办审批拨付。
第十一条 县商务局负责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对项目申报、建设、验收、资金申请拨付等各个环节的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定期盘点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明确权属,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监管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程序。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对项目申报程序和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县验收合格项目和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示范项目专栏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县商务局将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项目资金使用合规性、项目建设标准和要求进行全程监管及验收(不得采取抽查方式验收),并根据验收结果和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单位(不含接受奖励的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核算,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真实、准确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保证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对发展专项资金使用不规范行为限期责令整改,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由有关部门负责追回资金,并取消以后该项目单位专项资金的申请资格,同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县电商办负责解释,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照《石门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升级版)实施方案》及县电商办出台的相关规定执行,若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按新出台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