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电子商务发展,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石门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县财政配套资金组成。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含首次拨付到县的1500万元及通过商务部绩效评价后续追加拨付部分;县财政配套资金含上级部门和县本级财政安排资金拨付用于我县农村电商发展的各项财政统筹资金。
第三条 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简称县电商办)和县财政局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和拨付,县电商办负责编制项目支持计划,牵头组织项目申报和验收,对项目实施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原则
(一)政府引导,激励导向。通过财政资金撬动,调动社会资本投入电子商务项目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将专项资金使用与项目建设相结合,围绕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进行合理使用,着重支持引导我县农村电商产业发展。
(三)规范管理,公开透明。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和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优先采取股权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通过中央财政资金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农村电子商务工作。
第六条 中央财政资金主要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支持农产品上行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已拨付到县资金的50%,县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资金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已拨付到县资金的15%.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支持对象为我县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并达到相应验收、奖励标准的承办单位,以及农产品上行相关市场主体。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重点使用支持方向
(一)支持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设备设施配置与运营管理;
(二)支持乡、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站点改建装修与设备设施配置;
(三)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培训;
(四)支持建立完善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
(五)重点支持农村产品供应链与营销服务体系建设,农村产品标准化、分级包装、上行配送等设施建设,农村产品网络销售促进等项目;适当奖励扶持在农产品网销和电商扶贫方面具有突出业绩的市场主体。
(六)存在农村电商发展实际需求且符合示范项目相关文件要求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由县电商办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县综合示范工作方案统筹编制。
第十条 由县电商办受理项目承办单位的专项资金申请,并对拟支持项目进行审查合格后,由县财政局向项目承办单位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分为预拨付、按进度拨付和验收拨付三种方式。
第十二条 预拨付项目,对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运营、电商公共服务站点、人才培训项目可采取预拨付方式,由项目承办单位向县电商办提交书面申请,经县电商办审核同意后予以预拨(最多不超过拟补贴额度的50%),以确保项目的正常启动。
第十三条 按进度拨付的,项目建设达到一定进度后,项目承办单位可向县电商办提交项目查验申请。县电商办对项目承办单位申请的项目进行现场查验,并形成查验意见。经查验达到建设进度要求的项目,经县电商办审核同意后依据本办法按规定程序对该项目拨付部分资金。未达到建设进度要求的,由项目承办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县电商办组织复查,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拨付。
第十四条 验收拨付的,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办单位向县电商办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县电商办对项目承办单位申请验收的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经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县财政局依据本办法对该项目拨付补助资金。验收不合格的,由县电商办督促项目承办单位整改,至整改到位并验收合格后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对农产品网销活动策划运行、农村电商宣传推广等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向县电商办提交书面项目申报,经县电商办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项目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实施方案、绩效目标、项目承办单位、项目承办单位责任人等。项目完成后,项目承办单位向县电商办申请验收和拨款,经县电商办组织验收合格后由县财政局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拟拨付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需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向项目承办单位拨付专项补助资金。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对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拟支持项目应严格按照各级有关规定,通过政府采购择优选择承办单位。
第十八条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工作经费及购买流量等支出。
第十九条 凡接受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须通过本县政府门户网站对项目信息进行公示,并设立征求意见窗口、纪检、审计举报窗口。
第二十条 县电商办应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和资金监管工作,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过程安全有效。
第二十一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承办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具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侵占专项资金等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电商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